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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2013年第二次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相关专题: 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13-05-29
资讯导读: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3〕43号)、《辽宁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辽卫函字〔2007〕168号)及《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院及附属医院公开招聘339人,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3〕43号)、《辽宁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辽卫函字〔2007〕168号)及《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院及附属医院公开招聘339人,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应为1973年1月1日以后生人;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为1968年1月1日以后生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为1958年1月1日以后生人。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证。应聘的本科毕业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425分以上);应聘的硕士研究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425分以上),不招收英语以外的小语种考生;应聘的博士研究生,须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425分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俄语四级合格。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以计划信息表中具体岗位要求为准。报考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海外归国博士且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材料,或者符合招聘条件的学历毕业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前的,或者体育专业毕业生,可不要求外语水平。 (四)所招应届毕业生(2012年—2013年)必须可以通过派遣方式接收。 (五)此次公开招聘所招应届硕士研究生岗位(体育教师、教辅、实验师、技师岗位除外)要求高中毕业后的第一个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二批本科毕业;所招应届本科生岗位要求高中毕业后的第一个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二批本科学历。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以计划信息表中具体岗位要求为准。 (六)应聘的事业单位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 (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可先行报名及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按期毕业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二、招聘工作安排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硕士及以下学位的人员 1、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4日,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人才招聘或辽宁医学院人事处人才招聘网页)。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多报岗位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本人学历学位或职称必须符合岗位的要求。报名时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不到2:1的,将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2、笔试分为两科,考试时间为6月22日(周六)。综合能力测试8:30—10:00;专业知识测试10:10—11:40。笔试总成绩100分,两科成绩计算比例为5:5。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6月24日公布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由高到低,根据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4、拟参加面试人员于6月25日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海外归国人员应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应聘。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交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通常称为毕业生推荐表),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逾期不能提交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5、资格审查合格的拟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卫生信息网和辽宁医学院人才招聘网站上公布,各专业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分为基本素质面试和专业技能面试两项内容,各50分,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6、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笔试、面试权重为5:5),按招聘计划1:1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来源:高校人才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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